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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某國小老師103學年時,將班上一名男童以過動為由長期隔離在陽臺午休,造成男童必須去看精神科,這名老師日前被依業務過失判拘役50天,但還是認為自己是正當管教,這案子歷時三年,監察院公佈調查報告,認為違反國際兒童公約,相關教育法規應該修改。

新北市某國小老師103年長期將小一男童,隔離在陽臺午休,事後家長帶男童到精神科就診,診斷確實有入睡困難、噩夢等精神狀況,不過經過家長投訴歷時三年,這名老師僅被記一次申誡結案,監察院調查後公佈報告,認為違反國際兒童公約。

監察委員 田秋堇說: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經通過五年了,但是我們教育內部的許多法規所有的條條框框,事實上都還沒有跟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相互的扣合,所以我們認為說教育部在這方面應該要檢討、要改進。」

田秋堇表示目前相關法規規定,教師體罰或霸淩學生,必須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才能解聘,等同同意輕微侵害,違反零體罰要求,而這名教師日前更被新北地院,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五十天,但還是認為自己是正當管教,引發爭議,教育團體也呼籲該檢討法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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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馮喬蘭表示,「一個教育工作者可以把小孩隔離在陽臺這麼久這麼持續,基本上一則就是專業有問題,第二則就是他是歧視兒童,第三他是侵犯兒童的權利,在這個狀況之下他就應該被解聘,但我們目前的法令並沒有這麼清楚的標準。」

監察院跟教育團體都表示,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至今已經5年,為了確保我國兒童人權,該思考如何修改相關法令,另外如何界定管教與體罰的差異、和填補教育基本法不足之處,才能避免類似事件一再發生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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